第535章 肇事车辆被扣留后5(2 / 2)
刘桂兰看了看周万发,在他的鼓励下,小声地说:“我就是觉得交警队不该把车还给司机,导致我拿不到赔偿款,所以我要告他们。”
法官点点头,转向交警队的代理人:“被告,针对原告的起诉,你们有什么意见?”
交警队的代理人站起身,条理清晰地说:“法官大人,首先,我队扣留赵磊车辆的行为,是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 72 条第二款的规定,为了收集证据、调查事故原因,属于合法的行政强制措施。在完成车辆技术检验和事故责任认定后,依据浙江省《实施 < 道路交通安全法> 办法》第 56 条的规定,及时发还了车辆,程序合法。其次,原告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,其与我队的放车行为之间,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。我队的放车行为,目的是依法履行行政职责,而非保障原告的民事赔偿,该行为并未直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。原告的民事赔偿问题,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向肇事司机及相关责任主体主张。因此,原告不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,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。”
法官听完,又转向周万发:“原告的法律帮助人,你有什么补充意见?”
周万发站起身,首先表明了刘桂兰现在希望撤诉的态度,然后说:“法官大人,正如被告所陈述的,从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来看,刘桂兰确实不具备起诉交警队的原告资格。我们之前也多次向刘桂兰解释过,她的起诉是出于对法律的误解,以及救夫心切的焦虑。现在她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,所以申请撤诉。希望法院能准许她的撤诉申请,让她能尽快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,解决民事赔偿问题。”
法官点点头,看向刘桂兰:“刘桂兰,你是否清楚,如果你坚持不撤诉,法院很可能会以你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由,依法驳回你的起诉?”
刘桂兰紧张地看了看周万发,又看了看法官,用力地点点头:“法官大人,我清楚了,我申请撤诉,不起诉交警队了。”
“好,” 法官宣布,“鉴于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且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。希望你以后能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。”
走出法院大门,刘桂兰深深地松了一口气,仿佛卸下了千斤重担。“周大哥,谢谢你,也谢谢法官,让我明白了法律是怎么回事,没让我错到底。”
“明白了就好,” 周万发笑着说,“走,我们回法律服务中心,赶紧把民事起诉状完善一下,早点交到法院,这才是当务之急。”
方梅在一旁记录下了庭前谈话的全过程,她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普法案例,能够很好地说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界定问题,以及老百姓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可能产生的误解。
然而,就在他们以为行政诉讼的插曲已经结束,准备全身心投入民事诉讼的时候,另一个问题出现了 —— 赵磊得知刘桂兰起诉交警队又撤诉的事情后,态度变得更加消极,甚至开始刻意躲避,这让原本就困难的民事赔偿之路,又增添了新的障碍。
回到兴华普法法律服务中心,戴世龙召集大家开了一个简短的会议,总结了行政诉讼撤诉的情况,并对接下来的民事诉讼工作做了进一步安排。